婚姻法律问答
(何心怡律师编辑整理)
问:起诉离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同居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须得到军人同意;
4、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能否提起?
答: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婚姻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的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问:如何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答:1、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
2、婚姻损害赔偿的范围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问:离婚诉讼原告担负哪些举证责任?
答:离婚诉讼的举证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将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离婚诉讼的证据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1、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明及子女的身份证明;
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如夫妻分居已达二年、重婚、家庭暴力等。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工资收入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事实证据等。
问:夫妻双方提出离婚请求的限制有哪些?
答: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问:作出离婚要求的一方,应在何处提起诉讼?
答: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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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家庭暴力和虐待应如何认定?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问:重婚和同居行为应该如何区别?
答: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重婚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问:事实婚姻应该如何认定?
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
问:子女抚养费在夫妻离婚后应如何计算?
答: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的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的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人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十八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问: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答:1、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问:夫妻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的共同债务?
答: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问:离婚时,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答:夫妻个人债务,包括:
1、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比如一方因个人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欠下的债务。
问: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按年龄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此外,该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该意见第六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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