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常见问题:
(刘宝亮律师编辑整理)
A 交强险问题
1、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上海市地方立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国务院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适用?
答:(1)、2006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性质为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如果合同中对强制保险内容作了特别约定,从其约定。
(2)、2006年7月1日以后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购买的强制保险,按照《条例》规定处理。
(3)、对于未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6年7月1日之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发生在7月1日以后的适用《条例》规定。
3、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适用强制责任保险?
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也应适用强制保险,由各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对方的损失。超过强制责任保险理赔限额的,按照过错比例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4、交通事故中涉及多方当事人,强制保险金如何分配?
答:(1)、一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多方非机动车或行人受到损害的,只能就一份强制责任保险平均分配。如果一方据此获得的强制责任保险赔偿数额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该超出部分由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的其余各方当事人继续分配。
(2)、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与一方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不论机动车有否责任及责任大小,机动车各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失,均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平均分担。强制责任保险金可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中赔付,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在剩余金额中赔付。
5、非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适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答: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也适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
6、本车人员离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否适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答:本车人员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受强制责任保险保护。
如果本车人员下车办事或指挥倒车等其他原因离开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已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本车人员”的范围,可适用强制责任保险。
B 交通事故及处理
1、什么是交通事故?
答:道路交通事故(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引起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这里所称的特定"道路"不包括厂矿企业、学校、住宅区内不具有公共使用性质的道路,在这些普通意义上的道路上发生的车祸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答:(1)在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责任者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交通事故,对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请求哪些赔偿?
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造成伤残的,除上述请求外还可请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可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4、医疗费用应如何主张?
答:医疗费用主张应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相一致,收款凭证应当与病历和诊断证明一致,外配药应当有相应医嘱证明。
后续治疗费应当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医疗费一并主张。
5、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答: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也可以通过鉴定予以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应如何计算?
答: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交通费用应如何主张?
答: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营养费应如何主张?
答: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答: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如何主张?
答: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的标准?
答: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答: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3、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答: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