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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知识

钱晓萍律师编辑整理)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或疑有医疗事故发生),病人(家属)该怎么办?
四、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何?
五、鉴定为医疗事故后可以获得那些赔偿?
六、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能否要求医疗机构赔偿?


一、 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二、 医疗事故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 发生医疗事故(或疑有医疗事故发生),病人(家属)该怎么办?

(一)、发生医疗事故(或疑有医疗事故发生)时,病人(家属)可以要求医疗单位复印病历、复制X光片,封存病历和相关现场实物,有权要求尸检,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解释说明。

(二)、病人(家属)和医疗单位都认为有医疗过失发生的,可以共同向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病人(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过失责任有争议的,病人(家属)也可单独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将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材料转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并书面通知病人(家属)。不予受理的,病人(家属)也会收到书面通知和说明。

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病人(家属)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由受理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七日内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再次鉴定。

(四)、病人(家属)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和提起诉讼的时效均为一年,自病人(家 属)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损害之日起算。

四、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何?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五、鉴定为医疗事故后可以获得那些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偿标准计算。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计算,凭据支付。

(十)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可按上述标准计算,计费人数不超过两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可按上述标准计算,计费人数不超过两人。

六、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能否要求医疗机构赔偿?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患者同样可以要求赔偿。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只要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行为违法、主观过失、损害事实与主观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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