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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工商分局行政处罚案

程某某合同诈骗案

甲房产公司与乙房产公司房屋买卖款纠纷案

为某特大型国企成功实现债转股提供法律服务

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纠纷案

 

群成律师事务所案例列举:

案例一 某公司诉某工商分局行政处罚案

2004年7月,上海甲公司因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上海乙公司(第三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被告)处以行政处罚。该公司(原告)因不服该处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XX分局的处罚决定。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且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群成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仔细了解了案情,并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经过一系列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辩论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并证实了原告的商标未经注册,且与第三人的注册商标只有一个字母的差异,其余均相同。原告也不得不承认标注第三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好销,且价格高,但因不能直接使用第三人的商标,故改动了其中一个字母后使用。因此,法院最后认定原告商标侵权事实成立,被告之适用《商标法》进行处罚是正确的,作出维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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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程某某合同诈骗案

侦察、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均由群成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辩护人。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从其他公司买入100余万元的石油化工副产品,尚欠货款18万余元。几个月后,债权人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程某某遂被刑事拘留。第37天,程某某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被无罪释放。鉴于此,程某某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两个月后,公安机关根据债权人员工的"新"的证言再次立案。程某某只得四处躲藏,3年后被逮捕。群成律师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从法理上剖析案情,依事实和法律为其作了无罪辩护。法院采纳了无罪辩护意见,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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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甲房产公司与乙房产公司房屋买卖款纠纷案

甲房地产公司在市中心从事房产开发,1995年起向近郊的乙房产公司购买大量的房源用于安置动迁户。因市场主导权及管理问题,长期以来双方交接手续极为简易并多有变更,且双方一直未办理总量确认手续,致使查证困难。数年来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

2004年,乙公司因涉及公司改制,在资产核查时认为甲公司尚有100余套房款未付,必须在改制过程中予以清理,遂委托群成律师进行诉讼。群成律师从这100余套房屋的物业入住手续开始查证,并将乙公司与甲公司之外的其他安置房源使用公司的用房情况,与本案的房源、甲公司开发的总房源进行对比、排查,通过严密的论证,证实了甲公司欠款的事实。同时主张基于甲、乙公司长期合作,用房及付款的实际履行均与合同不符,建议从甲方最后一次付款作为时效计算的起始点,从而解决了本案的时效障碍。本案最终获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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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为某特大型国企成功实现债转股提供法律服务

1997年5月,群成律师接受委托为某特大型国有企业清收500余万元债权。在调查中发现,债务人虽无巨额现金偿债,但有3000立方米的油库和约35亩土地(位于浙江长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估算的价值超过债权。由于当时成品油已实行专营(债务人没有成品油专营权),故债务人的油库和国有土地使用权难以变现,况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有瑕疵。针对这种情况,尝试“债转股”不失为上策。在各方的配合下,群成律师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经过一年的努力,终于成功地实现了"债转股"。当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先行的。1998年6月,解放日报在头版对此作了长篇报道。若干年后,由500余万元债权转成的股权,得以按130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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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纠纷案

甲自有农村宅基地房屋两间,因搬迁至镇上一直空置。1993年,其子将该房屋以3000元价格转让给乙,并在转让协议中注明:土地证已遗失。1997年,乙将其自有房屋(非争议房产)卖给丙并办理了公证,同时将上述房屋转让协议原件交给丙并注明该两间房屋转送给丙,上述协议均实际履行。2005年,因政府征用土地,该房屋需要动迁,甲以该房屋已于1993年年底收回为由,以乙丙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产权原系甲,丙通过乙的转送行为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并未获得产权。虽然甲的儿子将房屋卖给了乙,但甲乙一致认可甲已经赎回,故产权应归甲所有。

判决后,群成律师认为甲乙双方的自认无任何相关证据,且与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在丙手中情况相矛盾,遂到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了真实情况后,针对原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采纳了群成律师的意见,依法予以改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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